|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158000/2021-013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公安分局 | 组配分类 | 制度汇编 |
| 成文日期 | 2021-01-1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公安建设进程,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济宁市公安局在法制支队设立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法制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聘任范围为市局机关民警,法律专家、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民警原则上在市局机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民警中选任;法律专家、律师原则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在律师队伍中选聘。
市公安局设法律顾问16名,聘任期3年,期满可以续聘续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关心公安工作,原意承担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任务;
(四)在所从事领域成绩显著,在本市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社情、民意和公安工作,热心维护社会治安等公共事业。
(六)能够承担各类执法实战、执法培训、执法指导、案件评析和个案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对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为公安机关的重大决策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参与公安机关重要涉法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研究、论证工作;
(三)参与重大、复杂、疑难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或者受委托承担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参与涉及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敏感案事件处置的法律适用论证;
(五)参与公安机关重要民事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六)参与民警维权案件、重大涉警舆情的处理;
(七)参与公安机关内部法律业务培训;
(八)市公安局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六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应邀列席市公安局党委会、局务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案卷和资料;
(四)在持有法律顾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相关证件承办法律事务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五)对我市公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公安工作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参与办理与市公安局及其有关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公安局及其有关部门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法律顾问办公室,认为承办事项属于事关全市公安工作涉法问题的,可以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呈报法律顾问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市公安局有权解聘。法律顾问被解聘后,聘书自行作废。
法律顾问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解除聘任关系,收回聘书。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临时聘请相关法律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特殊事务。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有关警种部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市局法律顾问办公室,由市局法律顾问办公室做好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