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MB281530XF/2020-219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
成文日期 2020-07-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7-24 14:19 信息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红黑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全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增强社会食品安全监督合力,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省级食品安全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红黑榜管理制度,评定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榜名单: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被省、市、区(食安办、创城办)在省级食品安全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通报、媒体曝光,存在严重问题的;

3.在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示范创建活动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经营户的;

4.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包括餐饮具消毒保洁不到位、前厅后堂卫生状况差、个人卫生差、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生熟不分、三防不到位、食品或食材不离地离墙放置、出售问题食品、私人物品摆放杂乱等的;

5.多次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违反相关食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需要进行曝光监督整改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黑榜名单。

(二)餐饮单位量化等级达B级以上、食品生产单位风险分级管理达B级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红榜名单:

1.餐饮单位符合餐饮经营食品安全标准,量化等级在B级以上的;食品生产单位符合食品生产相关标准,风险分级管理在B级以上的;

2.在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示范创建活动中,被评定为优秀单位的;

3.因规范经营受到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的。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评定操作规定。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市场监管所按照红黑榜评比条件,负责本辖区评定工作,制作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并拍照做好留档工作,提交局领导研究审定后,由新闻宣传科予以公布。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信息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具体地址、依据等内容;信息公布渠道包括: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第四条  纳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实施重点监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撤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黑榜必须先由业主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经辖区所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局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决定,实施撤销。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评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基层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红黑榜的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