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0-219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 |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红黑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全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增强社会食品安全监督合力,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省级食品安全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红黑榜”管理制度,评定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榜”名单: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被省、市、区(食安办、创城办)在“省级食品安全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通报、媒体曝光,存在严重问题的;
3.在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示范创建活动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经营户的;
4.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包括餐饮具消毒保洁不到位、前厅后堂卫生状况差、个人卫生差、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生熟不分、“三防”不到位、食品或食材不离地离墙放置、出售问题食品、私人物品摆放杂乱等的;
5.多次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违反相关食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需要进行“曝光”监督整改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黑榜”名单。
(二)餐饮单位量化等级达B级以上、食品生产单位风险分级管理达B级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红榜”名单:
1.餐饮单位符合餐饮经营食品安全标准,量化等级在B级以上的;食品生产单位符合食品生产相关标准,风险分级管理在B级以上的;
2.在济宁市兖州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示范创建活动中,被评定为优秀单位的;
3.因规范经营受到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的。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评定操作规定。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市场监管所按照“红黑榜”评比条件,负责本辖区评定工作,制作日常监督检查意见书并拍照做好留档工作,提交局领导研究审定后,由新闻宣传科予以公布。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信息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具体地址、依据等内容;信息公布渠道包括: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第四条 纳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实施重点监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撤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黑榜”必须先由业主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经辖区所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局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决定,实施撤销。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黑榜”评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基层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红黑榜”的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