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0-163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0-06-0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6-04
15:51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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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
办公地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办公楼A座19楼 | 邮编 | 272100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
执法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执法主体类型 |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监督 |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行政检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行政监督: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法律《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