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区启动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科入学新生,每人给予一次性救助金4000元。2012年,在本科新生救助5000元的基础上,扩展到对专科(含高职)入学新生每人救助3000元。2013年又增加了在校救助,自入学第二年起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 1、救助范围 (1)凡我区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新生,均可享受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2)凡我区城乡低保家庭中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大学生,自入学第二年起至毕业,每年均可享受大学生在校救助。 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和处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2、救助标准 (1)凡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科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为5000元。 (2)凡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专科(含高职)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为3000元。 (3)凡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专科(含高职)大学生,每人每年在校救助金为1000元。 3、申请程序 按照上级要求,每年8月15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等材料。镇(街)民政部门直接受理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金于9月1日前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34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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