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0-221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民政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5-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马全刚局长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5-20 16:59 信息来源:兖州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日前,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兖民字〔2020〕94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们邀请到兖州区民政局局长马全刚对该文件进行解读。

问:请问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960号)和济宁市民政局等12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问:请问文件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960号)

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民字〔201938号)

问:请问文件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四、请问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为准。

2.重病:参照我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社会捐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30000元。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满 6 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自然死亡以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三)认定流程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携带儿童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同时提交父母双方的以下相关材料:

1、属于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于重病的,提供医疗保障部门的函(附件2);

3、属于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6、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8、属于失联的,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报案失联的情况说明(注明报案人姓名、报案时间、 受案派出所、失联人基本信息等情况)以及公安部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附件3)。

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确认。区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与残联、医疗保障、公安等部门加强动态管理,每月开展数据比对,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或失踪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不在校就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残疾等级或重病情形发生变化,不属于重残、重病范围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7、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8、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四)保障重点

一是强化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二是落实分类保障。在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责任、 关爱服务、就业住房等方面,执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各方资源,切实提升保障效果。

三是做好政策衔接。本意见保障范围之外的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执行,认定标准、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保障范围之外的重点困境儿童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以上两类重点困境儿童中经济困难和贫困家庭均是指低保家庭。

政策解读单位:兖州区民政局

具体联系人:张建华

咨询电话:0537—3492716

兖民字〔2020〕9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