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0-222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制度汇编 |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第一条 为促进民政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维护行政执法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更好的贯彻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兖州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民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事实。
第三条 兖州区民政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等执法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依法需现场实地核查的,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记录核查过程。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载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完整、准确、合法。
第八条 各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行政许可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统计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统计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十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科室(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各执法科室(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收集和储存。
第十三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响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暂停执法工作、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的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