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建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住建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住建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1日 住建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住建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二条 以公开为原则,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服务项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和标准、缴费方式。 (三)服务事项、工作规则、行为准则、标准、违约责任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处理办法。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或单位网站; (二)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五)办事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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