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158000/2020-004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公安分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0-01-3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警 方 通 告
发布日期:
2020-01-31
15:52
信息来源:兖州区公安分局
浏览次数: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往返兖州人员(含兖州籍在湖北省学习、务工、出差等人员,下同)尚未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小区物业完成信息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湖北省往返兖州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湖北省往返兖州人员出现发热、乏力、轻咳等不适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湖北省往返兖州人员,应当及时向村委会、居委会、小区物业或网格员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