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兖综执发﹝2018﹞16号
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中队:
现将《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19日
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区城管局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适用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适用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四)区政府以及区综合执法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局领导要求,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也应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各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正式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适用裁量基准、程序等文字、音像材料)报送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法制科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二)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四)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经办部门了解案情,经办部门应予配合,也可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审核机构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部门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科复核,也可以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法制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城管系统咨询。
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