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2019-102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教体局 | 组配分类 | 困难学生资助 |
| 成文日期 | 2019-09-2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学生资助政策】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发布日期:
2019-09-23
11:01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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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对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
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三)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
1、申请资助儿童提交《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2、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在开园1个月内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儿童。
4、幼儿园要为每位受助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政府助学金发放至儿童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儿童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儿童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