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9-16 16:51 信息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济宁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本局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  本局各执法机构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音像记录设备工作状态良好、配件齐全。

第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人、保管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要求操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前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执法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

第九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音像记录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

第十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应当使用而不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音像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音像记录的;

(四)利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存储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按照《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