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鲁环函〔2019〕110号)第十六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第3点“监测频次”明确要求县级城市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兖州区只有地下水水源地,没有地表水水源地,故每半年监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