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03 10:13 信息来源:兖州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知

兖财字〔201935


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201971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公示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公示财政行政审批程序、处罚程序;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举报的公示。公示财政局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内容有:

(一)办理财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征税、征收基金、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五)政府采购招投标;

(六)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有关证件的;

(七)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财政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因执法人员拒不改正,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的,该执法人员不得评为当年度先进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第六条  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七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九条  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一条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第十四条  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要求,充分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实际,确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