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19-11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制度汇编 |
| 成文日期 | 2019-07-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兖市监字〔2019〕5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直属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7日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济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第三条 本局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客观、及时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下列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示:
(一)本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受委托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 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应主动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和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内容不准确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更正申请,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相关单位依据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单位应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说明。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济宁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记录、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四条 本局执法机构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认;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处罚;
(五)行政强制;
(六)行政检查;
(七)行政调解;
(八)行政奖励;
(九)抽查、检验;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文字记录中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格式、内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局执法机构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采用音像方式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九条 采用音像方式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恢复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恢复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改用文字记录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应当在返回单位后1个工作日内将音像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进行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执法机构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中的要求归档,并进行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删改、销毁原始行政执法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本局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济宁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利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等材料送交法规科审核。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执法人员资格、基本事实、调查取证、处理意见、适用依据、裁量基准及听证、评估、鉴定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承办机构送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规科可以退回承办机构,要求其及时补正。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法规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规定,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机构经过审核,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建议承办机构补正;
(三)对适用依据错误、不符合行政裁量权规定、处理不当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涉嫌犯罪的,建议承办机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完整的送交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有规定的,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机构审核时间和其他执法程序所必要的时间。
第八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原则上不予公开,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有副卷的,应归入副卷。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本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8〕54号), 落实普法责任,健全普法宣传机制,进一步做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普法工作,按照济宁市兖州区普法办要求,经局领导研究,结合普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普法工作体系总体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执法和普法宣传相结合。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就是最好普法的理念,通过严格执法促进深度普法;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教育。
(二)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在日常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根据职能,通过多种形式、结合特殊时段和时间节点,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
(三)坚持普法宣传和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相结合。以推动普治共举为导向,发挥法治宣传的源头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提升社会公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自觉。
三、普法重点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与市场监管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四、普法方式
(一)通过严格执法进行普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群众在每一个执法活动中感受宪法和法律权威,主动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实行“阳光执法”,按照政务公开要求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普法。执法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把执法现场变成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的第一现场。利用新闻发布会、公众接待日、公众服务窗口,向群众宣传执法活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三)通过“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按照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要求,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建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以案件宣讲等有效形式,主动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解答公众法律疑问,推动形成以案释法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四)突出重要时间节点进行普法。重点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20计量日”、“6•9世界认可日”、“10•4世界标准日”、“12•4国家宪法宣传日”、全国质量月、法治宣传教育月、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安全宣传月等特殊时间节点,组织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五)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普法。针对涉及本单位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六)加强日常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微信、微博、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独特优势,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公民法治理念,增强法治素养。
(七)强化部门内部普法。加强系统内干部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考法考核等制度,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责任分工
(一)组织成立区市场监管局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确定责任部门和普法联络员,制定本单位《“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清单》,明确全局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责任部门:法规科)
(二)每年根据行业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普法计划和方案。(责任部门:局属各单位)
(三)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年度述法、法治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等制度。(责任部门:法规科、人事科)
(四)执行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执法中的释法明理,汇编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众发布。(责任部门:局属各单位)
(五)组织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普及宣传本部门、本行业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责任部门:局属各单位)
(六)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普法,反映普法工作动态,扩大普法宣传效果。加强普法网络平台建设,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在线互动普法。(责任部门:局属各单位)
(七)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打造有品牌影响力的普法团队。(责任部门:法规科、综合执法支队)
六、工作措施
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清单》(附件1)确定的宣传内容、时间节点、宣传方式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任务清单的落实。
各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特点,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当年普法计划,科学分解安排普法宣传任务,普法计划应包括拟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重点普法对象,普法各项活动责任人、预期目标和完成时限等,并填写“谁执法谁普法”主题宣传活动配档表(附件2)于1月底前送交法规科,法规科汇总后报区普法办备案。
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普法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每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后要将活动情况,文字信息及图片、视频资料等及时反馈至法规科。
附件:1.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清单
2.普法主题活动配档表
附件1
“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清单 | ||||
责任单位 | 重点普法内容 | 重点普法对象 | 重点宣传时间节点 | 宣传方式 |
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 | 本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信访人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以案释法等 |
人事科 | 公务员法等 | 本机关工作人员 | 日常宣传 | 授课、咨询答复、以案释法等 |
财务装备科 | 预算法、审计法等 | 本机关工作人员 | 日常宣传 | 授课、咨询答复、以案释法等 |
法规科 | 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案件当事人 | 12.4国家宪法日、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登记服务科 | 行政审批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行政审批中的当事人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信用监督管理科 | 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后续监管等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行政审批中的当事人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管科 | 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价格领域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消费者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科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相关商标权利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日常宣传 | 集中宣传、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食品抽检和协调科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抽检及特殊食品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食品经营主体、消费者 | 日常宣传、食品安全宣传周等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食品生产和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科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流通领域及食用农产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食品经营主体、消费者 | 日常宣传、食品安全宣传周等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食品经营主体、消费者 | 日常宣传、食品安全宣传周等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食品经营主体、消费者 | 日常宣传、食品安全宣传周等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药品生产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 药品安全法及药品生产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消费者 | 日常宣传、安全用药月等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药品市场和化妆品监管科 | 药品安全法及药品流通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消费者 | 日常宣传、安全用药月等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知识产权科 | 商标法、专利法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主体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 | 特种设备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维护者使用者等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质量监管和标准化科 | 产品质量法等产品质量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标准化法、标准化领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消费者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计量和认证认可科 | 计量法、计量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证认可领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主体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市场规范管理科 | 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消费者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 本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消费者 |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日常宣传 | 集中宣传、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消费警示发布等 |
机关党建科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 | 本机关党员 | 日常宣传 | 宣传网站、当面宣传、咨询答复、授课、以案释法等 |
附件2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谁执法谁普法”主题宣传活动配档表 | ||||
_________填报单位(盖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 ||||
月份 | 具体 时间 | 宣传 地点 | 普法宣传内容 | 组织者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