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19-11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19-07-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2019年4月3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
1 | 经济状况证明表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需提交公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及《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法规
| 济宁市兖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村(居)委会 | 由法律援助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村(居)开具 | 法律援助 |
2 | 居住证明 | 犯罪嫌疑人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需要村居或者派出所开具其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是司法部门核实犯罪嫌疑人或者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情况的重要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文号: 司发通【2012】12号 条文内容: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 法律 | 兖州区 司法局
| 村(居)委 或者 派出所
| 由社区服刑人员到经常居住地村(居)委或者派出所开具 | 用于社区矫正的证明事项 |
3 | 现实表现情况证明 | 在司法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和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出处罚决定时,需要村居或者派出所开具证明被调查人现实表现情况的证明。是司法部门核实犯罪嫌疑人或者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从而做出准确调查评估意见的重要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文号: 司发通【2012】12号 条文内容: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法律 | 兖州区 司法局
| 村(居)委 或者 派出所
| 由社区服刑人员到经常居住地村(居)委或者派出所开具 | 用于社区矫正的证明事项 |
4 | 个人情况证明 | 保外就医人员担保人情况,是司法部门核实保外就医人员的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的重要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文号:司发通【2012】12号 条文内容:第26条第7 款“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 | 法律 | 兖州区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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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 或者 派出所
| 由社区服刑人员到经常居住地村(居)委或者派出所开具 | 用于社区矫正的证明事项 |
5 | 社区服务证明 |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参加的社区服务的情况,是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按照监督管理要求参加社区服务的重要证明,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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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文号: 司发通【2012】12号 条文内容: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 | 法律 | 兖州区 司法局
| 村(居)委
| 由社区服刑人员到经常居住地村(居)委开具 | 用于社区矫正的证明事项 |
6 | 财产权利证明 | 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3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 法律
| 公证机构 | 财产管理、登记 部门
| 书面权利凭证缺失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息、数据部门间互通的除外)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 |
7 | 死亡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亲属关系 |
8 | 亲属关系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第[2018]46号 《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工作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继亲属关系证明及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亲属关系、继承、遗嘱、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委托 |
9 |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赠与、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条十七条:(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
| 公证机构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医疗部门、鉴定机构、 |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书
| 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10 | 无(有)犯罪记录 | 涉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7条规定、第31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 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 涉外留学、务工、移民等 |
11 | 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 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工作人员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到车辆管理所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机动车所有人需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 法律
| 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出具证明信或工作证件 |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
12 | 查询人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
| 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工作人员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 法律
| 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出具证明信或工作证件 |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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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工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2.兖州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申请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证明依法设立的单位和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真实性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制材料】需要制作印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二)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三)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五)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明、委托授权书; (六)需要制作并刊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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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公安机关 | 市场监管局、机关事业局 | 1、市场监管局出具企业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提供复印件) 2、经办人携带申请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到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大厅办理公章刻制 3、公章刻制企业将上述信息录入公安机关印章业管理系统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
14 | 无房产证明 | 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法律 | 学校 | 不动产登记处 | 直接到区不动产登记处开具 | 政务服务,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
15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 |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休学 | 1.《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发布)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 号)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 法律法规 | 学校 | 医院 | 到就医医院开具 | 政务服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 |
16 | 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转学) | 中小学生学籍变动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发布)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 号)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 法律法规 | 学校 | 工作单位 | 由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到工作单位开具调动证明 | 政务服务,中小学生学籍变动 |
17 | 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 | 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中关于改派的规定 | 法律法规 | 教育和体育局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 毕业生到原签协议书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或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解约函,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 政务服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18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法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 权力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19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法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机构 | 会计事务所出具 | 权力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20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民办学校(举办者、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九条(三)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第十条(二)举办者无犯罪记录; |
法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 | 到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 | 权力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 |
21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站级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站级验收。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 |
22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到公安交警部门开具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23 | 来历证明 | 申请人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临时号牌等业务时,需提交车辆来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行驶证;(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行驶证; (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三十二条 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由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出具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生产、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7.其它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 | 法律 法规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销售 单 位
|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出具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
24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本市缴存职工到外地市购房并在购房所在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时,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5〕7号)规定: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很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 规范性文件 | 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本市缴存职工;办理地点:职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承办机构: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办理条件:在外地市购房,并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办理流程及资料: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对公窗口开具 |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
25 | 房产套数证明 | 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房屋套数证明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经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18〕65号)规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合计有1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房产主管部门 | 服务对象:本市缴存职工;办理地点: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开具房屋套数证明。 |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
26 | 火化证明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或医院、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规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住字〔2018〕6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或医院、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殡仪馆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或医院、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 | 住房公积金 提取 |
27 | 死亡证明 | 医院或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 | ||||||
28 | 无房证明 | 职工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规定“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规定“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资料的通知》(济住字〔2015〕55号)规定“对租住我市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动产交易中心 |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结婚证。单身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无房证明,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 | 住房公积金 提取 |
29 |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规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住字〔2018〕64号)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1-4级)、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原缴存单位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1-4级)、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其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限格式,可以为离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 | 住房公积金 提取 |
30 |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 在办理用电新装、增容、更名、过户时需提供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如无以上材料需提供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监管【2017】110号) 2. 《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鲁办发〔2015〕35 号) 3. 《国网营销部关于印发变更用电及低压居民 新装(增容)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网营销营业【2017】40号):附件1 变更用电及低压居民新装(增容)流程收取资料清单 4.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鲁电企管〔2018〕855号):附件3申请资料清单 | 规范性文件 | 供电公司 |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辖区政府单位 | 居民根据宅基地归属前往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企业类用户需要相应管理政府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 办理用电高压新装、高压增容、低压新装、低压增容、更名、过户 |
31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DNA打拐数据库比对 | 申请子女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法律 | 区民政局 | 镇、街人民政府;公安司法部门 | 申请人向镇、街人民政府;公安司法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申请开具 | 行政确认 办理(补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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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由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出具的裁决书 | 工伤认定 |
33 | 医疗诊断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行政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 | 到就医医疗部门开具 | 工伤认定 |
34 | 死亡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行政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 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工伤认定 |
35 | 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或判决书 | 工伤认定 |
36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 工伤认定 |
37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民政部门 | 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 工伤认定 |
38 | 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行政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民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 由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 工伤认定 |
39 | 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殡葬证的) |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法律法规 | 兖州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公安局 | 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
40 | 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殡葬证的) |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法律法规 | 兖州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公安局 | 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
41 | 户籍证明 | 参保职工变更姓名、身份证号信息 |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 法律 | 社保处 | 公安户籍部门 | 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 参保职工变更姓名、身份证号信息 |
42 | 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或相应文书 |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 法律法规 | 社保处 | 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43 | 死亡证明 | 办理机关事业参保人员死亡后有关业务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法律 | 社保处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无法提供火化证的由民政部门或医院、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 机关事业参保人员死亡后相关业务 |
44 | 死亡证明 | 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领取业务 |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法律法规 | 社保处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无法提供火化证的由民政部门或医院、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 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领取 |
45 | 关系证明和无工作单位、无收入证明 | 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后生活困难遗属补助发放审核和领取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 行业法规 | 社保处 | 所在村(居)、镇(街) | 结婚证或户口本 无法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的由村(居)、镇(街)出具的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 村(居)、镇(街)出具供养直系亲属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证明 | 退休人员死亡后生活困难遗属补助发放审核和领取 |
46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 法律 |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申请人到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具 |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
47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法律 |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 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或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开具 |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
填报说明:1.表格由索要单位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
2.证明名称:根据上级部门梳理情况,统一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3.证明用途:填写使用证明所办理的具体事项,要列明何人+何事+其他。如: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同一证明事项用途不同要分开填写。
4.设定依据:按照效力层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序填写。填写设定依据时,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以设定依据效力最高的填报效力层级。
5.办理指南由索要单位与开具单位沟通联系,明确办理地点、具体承办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