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系统有关政策
(兖州区工信局2019年6月印发)
技 改 政 策
一、《关于强化企业技术改造和“6501”培育工程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济政字〔2017〕131号)
1、支持政策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当年内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或不新增建设用地、利用企业原有土地厂房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在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入使用后,市财政按设备机器投入额(以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确定数额)的 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开发区内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每年拿出2000万元进行奖励。对列入“百企护航”企业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2)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符合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条件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购置设备款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高危关键岗位使用特种机器人的,市财政按企业购置设备款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2、项目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形成完整的书面上报材料,提交属地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企业提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报告中联合签署推荐意见,汇总申报材料后统一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改办,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二、《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经济开发区改革创新开放发展的意见》(济发〔2017〕15号)
1、支持政策
市财政每年安排 1 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发区发展。 其中 5000 万元专项用于对开发区的考核和争先进位奖励,2000 万元专项用于开发区内新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奖励,2000 万元专项用于开发区内重大技改项目奖励。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改办,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三、《关于印发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工信改〔2019〕26号)
1、支持政策
(1)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本办法实施期内,滚动支持100个左右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重大技改项目,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2)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2018年1月1日之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省、市、县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企业所获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税收增长奖励和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励。
2、项目申报
(1)重大项目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每年12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后逐级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税收贡献、贷款情况、应贴息金额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省财政根据审核意见下达贴息资金。
(2)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每年3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申报指南。企业在技改项目完工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办法另行制定)对项目进行投资、税收等核算,出具评价报告,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和企业新增财力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新增财力奖补审核意见,省财政结合审核意见和综合奖补情况与各市进行结算。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改办,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四、《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
1、支持政策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零增地”技改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按设备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补贴给企业(市县各承担分享额度部分)。地方新增财力以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额增加部分为依据。对符合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条件的企业,市财政按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高危关键岗位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以及购买本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奖励比例再增加5%,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强基、导向计划贴息、重大技改专项)、省级(重点技改项目、技改贴息等)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
(3)大力培植产业集群。鼓励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与区域内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延伸产业链条,壮大集群规模。集群龙头企业采购市域内企业配套产品的,对采购额较上年度新增部分,市财政按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改办,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1、支持政策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改科,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1、支持政策
以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2020年底前全省主导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启动重点行业产业链“一条龙”应用计划。制造业整机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的,省财政按照新增省内配套的企业户数、采购结算额,结合“雁阵形”产业集群培育给予奖励。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改办,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装 备 政 策
一、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
1、文件依据
《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5〕27 号)。
2、支持对象
(1)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进行保险补偿。
(2)对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产品投保进行保险补偿。
3、支持政策
(1)对列入《目录》产品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条款投保的企业,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和年度保费的80%予以补贴,市级财政配套剩余20%,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2)对列入《名单》产品且投保经保监会备案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等险种,省级财政将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比例给予补贴,市级财政配套剩余20%,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万,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4、项目申报
(1)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财政扶持资金初审后,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报资金申请文件,省属企业属地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进行评定,确定财政扶持企业及资金额度,并逐级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2)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财政扶持资金初审后,逐级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保监局提报资金申请文件,省属企业属地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山东保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财政扶持企业及资金额度,并逐级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科,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1、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支持对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进行税收优惠。
3、支持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最新版)》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最新版)》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最新版)》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4、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提报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初审后,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报申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企业申请文件后,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企业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需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在印发当年度免税额度清单时,同时预拨下一年度部分免税进口额度,获得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的企业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科,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三、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1、文件依据
《关于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8〕117号)。
《关于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的通知》(鲁工信字〔2018〕14号)。
2、支持对象
(1)项目须符合《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重点包括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5种智能制造模式和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2种新技术创新应用(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2)项目须符合《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重点包括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智能装备和产品、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6种智能制造模式和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2种新技术创新应用(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3、支持政策
对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
4、项目申报
(1)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项目申报资料初审后,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报申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公示发布《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2)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项目申报资料初审后,逐级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报申请文件,省属企业属地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公示发布《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科,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四、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
1、文件依据
《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规〔2018〕36号)
2、支持对象
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试验验证类项目,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类项目(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3、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等规定,审核并拨付一部分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提出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4、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联合对企业项目申报资料初审后,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提报申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联合评审公式后确定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科,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科 技 政 策
重点解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传统产业创新类)有关政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科,联系人:邵勇,联系电话:6593909)
一、支持对象
传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二、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支持。经费按省科技计划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3、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4、对我市新自主申报入选的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在享受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同时,市财政按照创新项目实际投资10%的比例,给予项目单位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2、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
3、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
3、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信 息 化 政 策
一、支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第十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实际投保保费20%的补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科,联系人:刘宜洋,联系电话:6593910)
二、支持企业融合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第十三条: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等信息化提升项目,软硬件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的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科,联系人:刘宜洋,联系电话:6593910)
三、支持“企业上云”
1、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7〕42号):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企业上云”进行综合奖补以及全省上云试点标杆企业、行业云平台示范企业、优秀体验中心奖励等相关支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科,联系人:刘宜洋,联系电话:6593910)
2、原济宁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上云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济经信字〔2018〕11号):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通过发放“云服务券”的形式,支持“企业上云”工作,“企业上云”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云服务券”上限提高20%。财政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连续三年,2018年1月份开始,2019年补贴25%,2020年补贴20%;总额不超过5万元。)围绕研发设计上云、生产制造上云、企业管理上云、产品销售上云以及综合集成上云等打造一批上云标杆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科,联系人:刘宜洋,联系电话:6593910)
四、支持产业互联网发展
山东省工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产业互联网“个十百”平台培育及奖补办法的通知》(鲁工信信推〔2018〕55号):加快产业互联网“个十百”平台培育。到2020年,重点培育建设1家以上省产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并实现良好运行,支持培育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产业互联网平台,100家左右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特定应用场景的产业互联网平台。对列入省级重点支持的“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提高到30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科,联系人:刘宜洋,联系电话:6593910)
产业政策科有关政策
一、《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有关政策
1、政策概念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2、政策内容
2016年3月工信部印发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基本思路是加强示范引领和政策支持,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带动和培育一批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目标任务是到2025年,总结提升2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发现和培育600家有潜力成长为单项冠军的企业,总结推广一批企业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专特优精”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2017年4月《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经信产〔2017〕143号)印发,目标是到2025年,总结提升1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目前为止,国家级单项冠军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已公布了三批,其中单项冠军示范企业193家,培育企业96家,单项冠军产品101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在2017年和2018年已公布了两批共147家。
3、政策申报
目前项目的申报分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申报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实施方案对单项冠军主要条件已经作了要求。具体申报条件要求、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以工信部和省工信厅通知为准。往年的申报时间基本上是每年上半年的4、5月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改办,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二、《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有关政策
1、政策概念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2、政策内容
《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由工信部、国家发改会、中国工程院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旨在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以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为导向,加强政策引导,支持企业聚焦核心业务和产品,加快服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延伸和提升价值链。主要有四大行动:设计服务提升行动:推动创新设计发展、推广定制化服。制造效能提升行动:优化供应链管理、推动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客户价值提升行动: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创新信息增值服务。服务模式创新行动:有序发展相关金融服务、把握智能服务新趋势。
3、政策申报
服务型制造的申报分为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示范平台三类,以《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重点行动为导向,分批次有序实施,目前已遴选了两批。具体的遴选原则、申报条件要求、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以工信部和省工信厅通知为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改办,联系人:杨宁波,联系电话:6593907)
中小企业政策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第三部分第18条
1、有关政策
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政策解读
(1)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经省工信厅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且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其他指标条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后,成功被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18年10月1日后申报认定的,省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联系人:薛玉洁,联系电话:6593910)
(2)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申报平台应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且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其他相关指标条件。2018年10月后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省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依照《关于解放思想优化环境加快转型发展的意见》(济发[2016]13号)第20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联系人:薛玉洁,联系电话:6593910)
(3)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选择国家级、省级各类开发区作为申报和实施主体。每个开发区按聚焦发展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其中一种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进行申报。对成功申报为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据确定的开发区数量,按每个开发区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0.5亿元的标准,分三年安排。其中:第一年统一补助0.25亿元;第二年根据工作实施成效予以补助,最高补助0.15亿元;第三年根据最终绩效进行奖励,最高奖励0.1亿元。2018年10月1日起,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由省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联系人:薛玉洁,联系电话:6593910)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第一部分第6条
1、有关政策
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
2、政策解读
原省中小企业局(现相关职能划入到省工信厅)制定瞪羚企业发展整体规划,2017至2019年行动计划期内,认定和培育300家,引导企业追求内涵式发展。不断地提高资本、人才等资源的使用效益;建立瞪羚企业信用档案,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监管模式,创建具有影响力的瞪羚企业品牌;加快推进瞪羚企业成长绿色生态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投融资、财务法律、管理咨询、专家人才、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等全方位、全流程的贴身服务。在2017至2019年行动计划期内,省财政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从瞪羚企业培育库中根据企业成长性、技术创新、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联系人:薛玉洁,联系电话:6593910)
三、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第三部分第10条
1、有关政策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
2、政策解读
(1)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经省工信厅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且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其他指标条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后,成功被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19年4月3日后申报认定的,在省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联系人:薛玉洁,联系电话:6593910)
(2)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经市工信局推荐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且符合《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中小企局字〔2017〕35号)其他指标条件,通过省工信厅公示后,成功被认定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且绩效评价优秀的,由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联系人:薛玉洁,联系电话:659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