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2000/2019-05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成文日期 2019-06-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颜店镇屯二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 2019-06-27 12:36 信息来源: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根据兖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颜店镇屯二村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兖州区财政局、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兖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颜店镇屯二村土地位于颜店镇屯一村耕地西侧,颜店镇屯二村耕地北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20.2215亩,涉及水浇地13.9575亩,林地0.498亩,其他林地2.5185亩,农村宅基地0.084亩,农村道路0.4125亩,河流水面1.9845亩,设施农用地0.766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兖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地块位于兖州区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其中0.81亩为基本农田,征地综合区片价上浮20%,为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经兖州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6万元/亩标准补偿,其中1.9845亩为未利用地,征地综合区片价下调20%,为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经兖州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4万元/亩标准补偿,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9.93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涉及地块地面为蔬菜大棚和绿化树木,地上附着物已补偿,不再涉及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已由颜店镇人民政府先行补偿,本次征收不再补偿。征收土地涉及乙方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已征得村民同意,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99.933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拨付到颜店镇屯二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兖州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30.3323万元,由兖州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颜店镇人民政府、屯二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 3423296。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