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19-105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19-06-2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政令的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文件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主体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范围、标准、程序,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文件具体措施要求: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二)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五)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六)完善审核工作方式。
联系人:马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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