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488Q/2019-112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住建局 | 组配分类 | 兖州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
| 成文日期 | 2019-11-0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兖州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特殊用户供水价格执行实施细则
(惠民政策方案)
一、对一户多人口(4人以上(不含4人))的认定
依据用户提供的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材料原件认定,没有房产证的以水表为单位。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地址与用水地址一致,且登记常住人口中包含用户本人;执行价格:每增加1人,各阶梯水量每年分别增加36立方米,阶梯水价执行各增加水量后的价格。
自来水公司每年核定一次,时间为1月1日-1月31日。
二、对低收入群体用户的认定
(一)低保家庭和困难职工家庭: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证》、《济宁市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求助卡》;执行价格:不实行阶梯价格,其基本水价按1.36元/立方米价格执行,即到户综合价格2.81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1.36+不征税自来水0.45+污水处理费1.00)。
(二)贫困老年人且低保家庭:依据民政部门发放的贫困老年人证明;执行价格:不实行阶梯价格,执行第一阶梯基本水价30%的优惠,即到户综合价格2.53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1.08+不征税自来水0.45+污水处理费1.00)。
(三)低保残疾人家庭:依据《济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济政发〔2013〕20号及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残疾人证明;执行价格:不实行阶梯价格,执行综合水价减半,即到户综合价格1.49元/立方米。
以上收费依据,自来水公司依据民政等部门开具的时效证明每年核定一次,时间为1月1日-1月31日。
三、对学校(公办和民办)、部队、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认定
依据提供有效证件:学校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队相关有效证件;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
执行价格:即到户综合水价为3.14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1.69+不征税自来水0.45+污水处理费1.00)。
四、对尚未纳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的认定
未进行一户一表出户改造或虽入户抄表但未进行出户改造的用户,都列为尚未纳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一年后,以上未改造用户执行价格:即到户综合水价为3.14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1.69+不征税自来水0.45+污水处理费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