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488Q/2019-03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住建局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和结果反馈
成文日期 2019-01-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已结束】滨河路南延及大禹广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01-31 15:55 信息来源: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完善东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东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为广大市民提供高效、便利的交通环境,根据兖州区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决定实施滨河路南延及大禹广场片区改造建设工程。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部门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

  酒仙桥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范围

  东起泗河河堤、西至规划滨河路、北起三河村街、南至泗河河堤范围内按规划确定的片区。涉及单位1家,居民约28户,征收房屋面积约2678平方米,占地面积约39亩。 

  五、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区各级相关法规政策。

    六、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补偿的方式为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者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簿载明的土地面积的85%计算确定被征收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须经审核档案无异议并现场勘定核实后确认。

  2.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土地面积85%的虚拟房屋价值,按该户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的90%计算。

  (2)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其它房屋、配房、储藏室等,按照储藏室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超出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物,按附属房评估给予每平方米150-260元的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4)被征收人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给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5)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元。

  (6)住宅房屋征收面积低于48㎡的补偿

  为解决“双困户”(住房与生活)的实际困难,使被征收人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截至冻结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夫妻双方唯一拥有,并通过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实地查询、对外公示、有关部门证明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的,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按48㎡给予货币补偿,同时按房屋评估价值奖励10%。

  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自动放弃享受上述政策的,可按正常标准执行。

  ③被征收人须签署承诺书,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二)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补偿

  住宅用作商业的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6个月以上同期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地址相一致并处于实际经营中,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办法认定。

  2.确认的现营业面积,经营期限6个月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增加30%补偿,不再享受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10%的政策。

  (三)商业用房的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商服内容的,被征收商业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营业用房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所在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奖励10%。

  2.营业用房按征收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付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企业生产、办公、仓储房屋的补偿

  1.企业生产、办公、仓储等房屋的征收补偿:⑴处于闲置状态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性质和建筑面积,以现场核实为准,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⑵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除按上述标准给予评估补偿外,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⑶企业生产加工设备拆装、搬迁费用评估后给予补偿。

  2.企业生产、办公、仓储房屋部分或全部用作商业用房,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6个月以上同期纳税记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地址相一致并正处于实际经营中,对经过现场确认的现营业面积部分,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性质评估价格增加30%给予补偿,不再享受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10%的政策。

  (五)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六)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为:电话180元/部,宽带上网280元/户,有线电视400元/户,煤气3200元/户,土暖拆卸费80元/组,集中供暖106元/㎡,三相用电参照供电部门当年安装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征收时间安排

  (一)2019年1月31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js3416079@163.com

  (三)征求意见结束后,即发布张贴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进行丈量评估、公示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签约搬迁期限为30天(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八、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并交出旧房的,给予每户4万元奖励;享受最低住宅面积48㎡优惠政策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限要求的,不予奖励。

  九、法律责任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本片区征收,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