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18-14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政府办 组配分类 2018年第7-8期
成文日期 2018-08-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兖政办字〔2018〕46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31 17:41 信息来源:兖州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09号)精神,现就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二、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以及所属或者管理的单位(行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

对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要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建议取消的,要尽快提请修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市政府规章和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可以立即停止执行的,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对立即停止执行存在困难的,说明理由并附具体措施,最迟在201810月底前取消。

各部门清理建议和清理目录于201897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证明事项,最迟要于201810月底前取消。

三、各部门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编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证指南等,并根据设定依据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清单最迟于201810月底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告知承诺制,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要积极探索一表多证,将清单内开具单位相同或者内容要求相似的证明事项整合到同一申请表中,实现填一张表格证明多个事项。要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上一个环节已收到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好。各部门要将开展告知承诺制、一表多证、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有关情况于201810月底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倒排工期,抓好落实。区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本次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各部门的清理建议和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涉及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要加强跟踪和督导、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清理工作。各部门要于201893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办公地点:行政办公中心1315房间,邮箱:yanzhoufzb@163.com,联系电话:3415149

 

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2、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

建议表

3、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清理目录

4、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5、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

建议表

6、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清理目录

7、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8、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9、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10、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11、填表说明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3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