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请材料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具备下列条件:
1、提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向具有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的省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建设项目申请,申请报告要明确燃气项目地点位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工程计划安排等内容,并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2、项目审批。应由设区市审批的由所在地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向设区市申报并由设区市审批;应由省厅审批的设区市提出意见后报省厅审批。
3、燃气项目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1)规划选址定点。燃气企业到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燃气项目规划有关手续。
(2)取得项目用地。燃气企业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燃气项目用地有关手续。
(3)办理相关手续。燃气企业依法到当地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安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依法需要立项的,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4)项目委托设计。燃气企业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对燃气工程项目进行规划设计。
(5)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燃气企业委托设计的燃气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
(6)燃气企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并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
(7)燃气企业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理,组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
(8)竣工验收备案。燃气企业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当邀请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通过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发证
兖州区住建局窗口
电话:0537—342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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