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燃气经营企业停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停业歇业的报告(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燃气供应基本情况、停业歇业影响范围、确需停业歇业的说明);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向社会公示材料样本;
4、燃气经营企业站内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书面材料;
5、燃气处置措施、安全检查报告书面材料;
6.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签定的燃气用户转供合同或协议;
7.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三、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发证
兖州区住建局窗口
电话:0537—342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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