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条件
1、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二、 申请材料
申请供热企业停业许可,应当向住建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停业歇业的报告(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供热基本情况、停业歇业影响范围、确需停业歇业的说明);
2.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三、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发证
兖州区住建局窗口
电话:0537-342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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