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488Q/2018-09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住建局 组配分类 补偿程序
成文日期 2018-10-0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西护城河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 2018-10-03 09:42 信息来源:兖州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为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根据兖州区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决定实施西护城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部门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

新兖镇、龙桥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范围

东起西御桥南路西至龙桥南路北起府河南至南护城河路范围内按规划确定的片区(其中不含:民族小区1-12#楼、永丰村委会两侧19户二层门头、兴达酒业民族小区西邻三栋住宅楼、兴达酒业西侧两层酒厂职工家属住宅楼、永丰小区楼房及二层联排楼、法院住宅楼、新兖教委住宅楼、新城开发住宅商业楼、新义村小康楼、口腔医院、赵家村三排住宅楼及东西小路向东至第三个胡同以南住宅大统矿业宿舍、豪联肠衣有限公司、兖州长兴工矿配件厂、富阳建安公司、公路局、汽运加油站、永丰家俱厂、龙桥南路东侧沿街商业房、西御桥路西侧沿街新世纪路指挥部开发建设的商业房、烈士陵园等)涉及居民1462,单位44征收房屋面积约30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246亩。

五、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级相关法规政策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征收补偿的方式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簿载明的土地面积的85%计算确定被征收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须经审核档案无异议并现场勘定核实后确认。

2.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土地面积85%的虚拟房屋价值,按该户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的90%计

2)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其它房屋、配房、储藏室,按照储藏室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超出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物,按附属房评估给予每平方米150-260元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中间层楼房价格为安置平均价(4200元/㎡),中间层以下每层每平方米递减10元,中间层以上每层每平方米递增10元;顶层按中间层价格计算。地下储藏室按设计情况与安置房屋搭配一起安置,地下一层储藏室1500元/,地下二层储藏室1100元/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地下储藏室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5)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并且产权清晰,建筑面积为70㎡左右、90㎡左右、120㎡左右、140㎡左右。

(6)被征收人选房后,被征收建筑面积剩余40㎡(含)以上的,可再选择一套安置房屋;低于40㎡的给予货币补偿剩余面积的货币补偿不再享受10%的货币奖励政策

(7)选择一套安置房的,按照选房序号任意选择楼层。选择两套(含两套以上)安置房的,以安置楼中间层划分上下区域,按上下区域搭配的原则,在区域内选择楼层。

房屋产权调换具体安置顺序抽签确定。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抽取排队序号,第二次抽取选房序号。被征收人按抽取的选房序号在确定的区域及户型内选择安置房

(8)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找过渡房,安置过渡期为30个月。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安置过渡期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交出旧房的,安置过渡期自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之日起计算;安置过渡期截止时间均以实际上房时间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安置过渡期内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过渡期限如果超过30个月,对自找过渡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安置过渡期限延长的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时交出旧房的可预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认定征收面积100㎡以下的预付6000元,认定征收面积100㎡(含)以上的预付10000元,剩余部分待上房时统一结算。

(9)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给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10)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元。

(11)住宅房屋征收面积低于48㎡的补偿与安置

为解决“双困户”(住房与生活)的实际困难,使被征收人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截至冻结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人只有一套房屋(夫妻双方唯一拥有,并通过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实地查询、对外公示、有关部门证明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的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到48㎡之间的面积费用由政府承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8㎡计算。

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8㎡给予补偿,同时按房屋评估价值奖励10%。

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自动放弃享受上述政策的,可按正常标准执行。

④被征收人须签署承诺书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二)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补偿

住宅用作商业的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6个月以上同期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地址相一致并处于实际经营中,按下列标准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办法认定。

2.确认的现营业面积,经营期限6个月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增加30%补偿不再享受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10%的政策。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户的有关规定选房。

(三)商业用房的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商服内容的,被征收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营业用房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所在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奖励10%。

2.营业用房按征收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付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企业生产、办公、仓储房屋的补偿

1.企业生产、办公、仓储等房屋的征收补偿:⑴处于闲置状态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载明的性质和建筑面积以现场核实为准,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⑵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除按上述标准给予评估补偿外,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⑶企业生产加工设备拆装、搬迁费用评估后给予补偿。

2.企业生产、办公、仓储房屋部分或全部用作商业用房,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6个月以上同期纳税记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地址相一致处于实际经营中,对经过现场确认的现营业面积部分,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性质评估价格增加30%给予补偿不再享受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10%的政策。

(五)直管公房的安置

直管公房租赁户,符合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配租配售。

(六)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七)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为:电话180元/部,宽带上网280元/户,有线电视400元/户,煤气3200元/户,土暖拆卸费80元/组,集中供暖106元/㎡,三相用电参照供电部门当年安装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屋需安装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交费。

    七、征收时间安排

(一)2018827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2018103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张贴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正式方案。

(三)2018103日至20181122日进行房屋评估公示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房。

八、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20181122下午6点前交房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户4万元奖励

享受最低住宅面积48㎡优惠的“双困户”201811月22下午6点前搬家、交旧房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

20181122下午6点以后交房的一律不再奖励。

九、抽号、选房、结算的安排

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旧房验收单,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抽号、选房、签订结算协议。

抽号、选房、签订结算协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十、法律责任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它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本片区征收,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兖镇赵家村片区工作组电话:3653315

新兖镇新义村片区工作组电话:3406899

龙桥办事处西关村片区工作组电话:3413009

鼓楼办事处永丰村南关村片区工作电话:15698090755

工作电话:15563703082

鼓楼办事处民族社区居委会片区工作电话:15653795196

工作电话:15653791296

鼓楼办事处企业工作组电话:15106375016

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电话:3424399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