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投诉记录表编号 :[鲁环网201411253342]
发布日期:
2017-08-19
22:04
信息来源: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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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投诉记录表
编号 :[鲁环网201411253342] 投诉人姓名: 张贺 | 联系电话: 18660476616 | 证件号码: | 投诉人单位或地址: | 被投诉单位或地址: | 被投诉单位名称以及法人代表: 兖州区银座商城、贵和商城、欢乐汇KTV等 | 标题: (来源:齐鲁民声)兖州区银座商城、贵和商城、欢乐汇KTV等几家使用固定音箱产生噪声污染 | 内容:
1.《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环境噪声监测公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请问,济宁市兖州区是否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龙桥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噪声污染是否超标?
2.本人10月11日反映济宁市兖州区噪声污染无人处理问题,得到以下回复“【济宁兖州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该条款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见,群众反映的噪声问题不属于环保局执法范畴。?
请问是否符合《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请问兖州区银座商城、贵和商城、欢乐汇KTV等几家使用固定音箱产生噪声污染的商家是否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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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部门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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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类型: | *噪声污染,咨询类 | |
县区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该条款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鉴于法律规定的执法权限和范畴,建议其通过公安机关举报处理相关问题。
我们已要求银座商城、贵和商城、欢乐汇KTV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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