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一步加强新驿镇驻地镇容环境卫生管理,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驻地环境卫生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商铺一律店内经营,严禁超门头经营,严禁在人行道摆放商品,严禁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修理、清洗、维修、装饰等经营活动,严禁向道路两侧和雨水口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泼污水。
二、各单位、经营门店及住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全面清扫、清洗、清除各类垃圾和杂物,严禁在门前乱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
三、主次干道两侧一律禁止露天烧烤,有经营场所的烧烤业户一律采用无烟烧烤炉具,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严禁噪音、烟尘扰民;严禁在树下、路旁、墙角等部位随意大小便或攀折树木,践踏花草,破坏公用设施等。
四、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居民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设施、场地、各类空间以及其他载体上,利用门店招牌、大型电子显示屏、建筑工地围挡、公用设施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各类广告,应按照统一规划、总体协调、美化亮化、安全可靠的原则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五、严禁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批准,单位、居民不得私自搭建影响镇容镇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临街搭建遮阳棚和太阳伞。
六、车辆一律在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点)按划线区域规范停放,严禁占压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等。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