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17-04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10-30 废止日期
发布机关 兖州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标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办发〔2017〕12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15 15:34 信息来源: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省市区关于修订政府部门“三定”规定通知精神,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将卫生计生部门原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四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中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许可。

  2、承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放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

  3、负责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取消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体系。

  2、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食品药品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和机制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镇(街)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制度。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革工作的建议。指导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镇(街)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整体推动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七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宣传和应急管理科、人事财务科、机关党建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行政接待等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新闻、信息发布;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镇(街)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规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党的建设、群团、组织、档案工作;指导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派出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等工作。

  (二)综合科(挂法制科牌子)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综合整顿治理工作;拟订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承担督促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方针政策,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许可服务科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与流程的设计、优化、简化,拟订服务窗口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和解答;负责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及时调整行政服务事项的内容,改进服务方式。

  (四)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管科

  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含权限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和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工作。

  (五)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网络订餐服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药品化妆品生产与市场监管科

  承担药品和药用辅料、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化妆品召回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区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1名,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1名,另配备兼职副局长1名,兼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派出机构

  在各镇(街)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10个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共50名,其中:新兖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颜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新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大安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鼓楼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小孟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4名、漕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4名、龙桥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4名、酒仙桥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4名、兴隆庄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4名。每个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可配备所长1名,副所长1名。其中新兖镇、颜店镇、新驿镇、大安镇、鼓楼街道等5个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可由副科级干部担任。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区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食用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初加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区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区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收购、储存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除外)。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区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计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组织开展调查,并对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

  2、区卫生计生部门应组织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调查结果。区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管理和餐饮具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管理,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4、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部门予以指导解答。

  5、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区卫生计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省、市局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2、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销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与区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区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区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人员需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召回、溯源、封存、销毁等协助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公告场所(含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收回贩卖药品等的监管执法工作。

  (九)与区教育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与区民政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机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日常教育和日常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上下级业务部门事权划分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合理划分区、镇(街)食品药品监管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食品药品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各镇(街)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及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形成监管合力;要在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根据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和资金渠道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八、事业机构编制事项

  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副科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共有编制数33名,配备大队长1名,中队长3名,主要职责为:拟定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过程中稽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广告监测和稽查业务工作。

  九、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