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16-033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6-24 废止日期
发布机关 兖州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标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废止)
发文字号 济兖政办字〔2016〕18号 有效性 废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废止)
发布日期: 2016-09-05 14:17 信息来源: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明确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核心,强化系统化思维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日常维保、改造更新、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镇街应监督、指导各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所有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各镇街和住建部门应当支持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办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镇街负责监督落实公益性事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场所的电梯,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约定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出租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在电梯安装施工期间,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装完成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的,其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住建部门、各镇街负责监督落实新建、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2、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查。

  3、按规定到济宁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实行“一梯一档”管理模式;选择有资质、维保质量信用等级高的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维保工作。

  4、高效规范使用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支付电梯的日常维保和检验检测等费用,不得挪用挤占业主缴纳的电梯管理费用,确保电梯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5、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工作,对每次维保情况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日常检查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6、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7、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8、保持视频监控设施完好、移动通信信号畅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完好,能24小时与安全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9、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对使用电梯拉运装修材料或大件物品派员进行现场管理,制止不安全用梯行为。

  10、在电梯出现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应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如有困人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制定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应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事故当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2、车站、地下通道、商场、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劝阻不良乘梯行为。

  (二)业主责任。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1、爱惜保护责任。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文明乘梯、规范用梯,不恶意破坏电梯及相关标志。

  2、有偿维护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保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的费用;参与涉及电梯管理和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务的协商表决。

  3、监督举报责任。监督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举报投诉未履行责任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

  (三)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1、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保,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维保合同并备案。

  2、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人员,加强对维保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维保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作业,确保现场维保时持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现场施工安全。

  3、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保及故障处置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虚假维保记录。

  4、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

  5、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等故障报告后,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对电梯困人情况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安全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7、应当每15天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排除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对故障难以排除的,应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用电梯。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8、禁止电梯维保单位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分包或转包,禁止超越许可资质范围承揽维保业务。

  (四)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1、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负责,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监督检验报告或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2、电梯制造单位应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4、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办理书面告知手续,且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自行检测合格后,应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5、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

  (五)建筑设计单位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等情况,设计电梯的数量、容积等配置,对因设计不合理、不规范而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超负荷运营、故障多发等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设单位责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设计,采购取得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确保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建设质量。对未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施工或采购配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梯等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超负荷运营、故障多发等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应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鼓励建设单位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电梯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保、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二)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各镇街组织业主协商解决,并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后,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规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保修金利息,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四)优化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组织,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产权人或各镇街应及时组织。

  五、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电梯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各镇街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排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鼓励、指导小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物业电梯费用使用管理不规范、安全制度不落实和违法违规、质量失信行为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

  (二)质监部门职责。承担电梯安全监察责任,依法查处电梯安装、改造、维保、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协调、指导行业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做好电梯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和考核,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维保单位质量不落实的采取严格的惩处措施。

  (三)住建部门职责。负责对新建、改建楼房电梯数量、容积、位置和功能布局等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依法建设的新建、改建楼房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及电梯安装等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推进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全覆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打通绿色通道,建立以单元(栋)为单位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议事规则;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长效机制,保证电梯改造更新资金。

  (四)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审核发放户外单独电梯设置的建设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建立综合防范体系

  (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质监部门牵头,发改、经信、教体、公安、财政、交运、商务、卫计、工商、安监、文物旅游等部门参加。各镇街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质监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依法封停,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镇街和行业部门,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镇街、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因电梯封停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二)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质监和住建部门在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时,要首先征询各镇街意见,依据电梯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确定质量信用等级。制定出台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重点监控、政策制约、舆论监督、向发证部门建议撤销资质等严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

  (三)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各镇街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鼓励动员辖区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提高投保率。鼓励更多的社会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四)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完善以使用单位为救援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探索建立全区电梯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统一电梯报警电话,统一指挥协调维护保养企业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经信部门要协调通信运营商,解决部分电梯轿厢没有通信信号导致乘客被困时无法拨打救援电话的问题,实现电梯轿厢通信覆盖。

  (五)建立宣传引导机制。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制作宣传图片、视频等,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文化广电部门要督促新闻媒体对电梯安全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各镇街要组织开展电梯安全进社区、进学校等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安全意识。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管理,监督电梯、使用、维保等单位落实责任,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电梯安全管理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考核追究机制。区政府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镇街、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镇街要建立相应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考核机制。各镇街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考核。对因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等造成电梯安全问题和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兖州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兖州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主任: 邱培友(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主任: 耿波(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霍长恩(区质监局局长)

成员: 刘守全(区发改局副局长)

  赵礼恩(区经信局副局长)

  张新中(区教体局主任科员)

  刘学民(区公安局副局长)

  郭良(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成龙(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旭东(区交运局副局长)

  段建和(区商务局副局长)

  骆光峰(区文广新局副局长)

  王立慧(区卫计局副局长)

  王明春(区住建局副局长)

  尹宁格(区安监局副局长)

  王善春(区食药监局副局长)

  颜勇(区工商局副局长)

  蒲国华(区质监局副局长)

  王兴明(区规划局副局长)

  李鹏(区城管执法局副大队长)

  王书军(区供销社副主任)

  张玉涛(区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刘传银(区文物旅游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霍长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