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16-134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政府办 组配分类 2016年第6期
成文日期 2016-06-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兖政字〔2016〕22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决策事项修订变更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 2016-06-08 14:46 信息来源:兖州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事项修订、变更机制,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阳光决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修订、变更。因发生重大经济社会情势变化、国家政策或法律调整等因素确需修订、变更的,必须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

  二、本通知所指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区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决策事项需作出修订、变更的,由承办单位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法律政策依据、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决策草案进行咨询论证,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将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经济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决策事项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决策草案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区政府领导。

  五、区政府领导初步同意对行政决策事项作出修订、变更的,承办单位就决策草案须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形成决策方案。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决策方案,由承办单位报送区政府领导,进入区政府决策程序。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