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5-131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2015年第11期 |
| 成文日期 | 2015-11-0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高兖州宜居程度,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改善居民群众生活环境,按照“重心下移、权责统一、属地管理、集中处罚”的总体原则,通过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物业管理体制,以科学的物业管理手段、完善的物业责任体系、高效的执法工作运行机制,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住宅小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管理工作。凡达到规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的物业管理方案,并落实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办公用房,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用设备设施、人防工程设施设备要与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竣工交付前,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将物业图纸等资料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进行查验,做好交接记录,明确责任。
(二)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运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社区管理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公约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物业工作正常运转。
(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小区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济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四)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移交程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正常秩序、实现平稳过渡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具体程序和移交办法,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五)推进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坚持以点带面、分批推进、积极稳妥的开展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镇街要对老旧社区纳入全面管理,实行简易物业管理,做到卫生及时清扫,垃圾及时清理,使社区秩序井然、环境整洁。对老旧小区内的低保家庭可给予适当物业费用补贴。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交纳物业服务费。逐步建立健全老旧小区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力争实现物业全覆盖,成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的美好家园。
三、职责分工
(一)属地镇街。住宅小区属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开展。主要负责:
1、按照全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做到辖区内物业全覆盖;组织成立物业管理专门机构,落实经费和工作人员,具体落实物业管理的各项目标措施;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工作的开展,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依法经营,落实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物业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对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初审工作,参与评定和复检工作。
2、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协助业主委员会做好移交接管工作,对移交接管备案提出意见、建议,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核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受理物业管理日常投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对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批转的辖区内信访案件进行回复和落实。
4、负责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本辖区的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负责旧住宅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经费的落实工作。
5、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负责社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配合住建、物价、规划、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协调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6、参与住宅小区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竣工综合验收等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7、积极实施“四位一体”。在社区管理中推行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管理模式,确立社区党支部在管理社区事务中的核心作用,成立社区党支部领导下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个单位于一体交叉任职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必须设立物业服务办公室,由社区负责人兼任主任,具体负责社区物业管理。主要负责:
1、协助街道物业管理机构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
2、对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3、协助街道组建物业管理机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代行业主委员会工作。
4、是业主反映物业服务诉求的第一窗口,帮助业主依法维权,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5、对物业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6、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定期向民政部门进行报告,为物业费用的补贴提供数据保障。
(三)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出工作意见;积极引导建立“四位一体”管理模式,指导监督镇街对本辖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开展,负责对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2、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协议招投标的审批和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会同镇街、社区居委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移交、接管和备案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年检的审查及管理,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和淘汰制度;监管物业服务行为,受理对镇街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以及对镇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物业信访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4、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审查、评定、复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查物业服务等级的核定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5、负责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工作。
(四)区物价局。区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监督管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明码标价式样(包括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等)的备案工作,指导明码标价工作。
3、建立物业服务费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为提高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按照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相适应原则,对物业服务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以下物业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或损毁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行为。
2、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3、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以及乱贴、乱挂、擅自设置广告牌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5、物业区域内其他违法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六)区民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老旧小区内的低保家庭进行统计,对其需缴纳的物业费用制定相关补贴标准,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补贴的发放工作。
(七)开发建设单位。
1、认真落实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支持物业管理市场化,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2、建立健全售后维修服务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保修责任。
3、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落实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等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按规定及时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及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业主入住情况。
4、将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同时,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
(八)物业服务企业。
1、遵守法律法规,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
2、自觉接受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参与“四位一体”体系建设。
3、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按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公开、公示。
4、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体制机制。推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模式,确立社区党支部在管理社区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通过执法联动平台,集中受理群众诉求。明确二次供水、二次供热设施管理主体,完成城区既有二次供热(水)设施移交,由专营单位全面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查表收费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镇街及各驻兖单位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比。根据检查评比结果,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对物业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镇街、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镇街及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我区相关文件的宣传,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的意义、作用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业主的物业管理意识。积极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小区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济宁市兖州区城区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2、兖州区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附件1
兖州区城区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区物业行业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全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类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考核原则
实行物业行业量化考核和星级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和星级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城区物业服务水平。
三、考核办法及标准
(一)建立物业层级履职监管考评机制
1、区住建局按照《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附件1—1),按季度对各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区政府,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示。
2、各街道按照《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附件1—2)对辖区内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按月进行考评并通报。
3、各街道、各社区按照《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标准》(附件1—3)对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评(对暂未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或者委托相邻社区进行检查、考评)。社区以周检查、月考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报辖区街道;街道以月检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以月抽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考评,对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区住建局、街道、社区三个考评部门评分按40%、30%、30%比例加权平均后的总和为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评分。
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所在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以周检查、月考评的方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每月报送所在社区,并按季在服务区域内公布考评结果。业主委员会的考评结果低于合同约定或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实际服务标准收费。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管考评问责机制
1、实行“交办单”和“督办单”制度,考核主体根据考核标准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记录,制作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检查记录(见附件1—4),考核完成后,根据检查记录开具“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交办单”(见附件1—5)交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整改到位的,由考核主体开具“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督办单”(见附件1—6),每开出一份“督办单”在考核积分中扣2分。经督办未改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进行曝光。
2、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季度考评得分一年内有两次低于60分的,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建议该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评先、评示范的资格,限制其一年内资质等级不得升级。一年内不得参与全区物业服务公开投标活动。
4、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得分低于60分的,由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建议上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与星级管理挂钩。年终考核平均得分95分以上的小区为五星级小区;得分90—95(含95)分的小区为四星级小区;得分85—90(含90)分的小区为三星级小区;得分80—85(含85)分的小区为二星级小区;得分60—80(含80)分的小区为一星级小区。对获得三星级以上小区由区政府颁发标牌,悬挂于小区醒目位置。
2、考核结果与荣誉申报挂钩。五星级以下小区及其服务企业不得申报国家级荣誉,四星级以下小区及其服务企业不得申报省级荣誉,三星级以下小区及其服务企业不得申报市级以上荣誉。
3、考核结果与项目招投标挂钩。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企业,其所管理小区有五星级小区、四星级小区、三星级小区的,选择最高级别的小区按照3分、2分、1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加分。
4、考核结果与资质升级挂钩。所服务小区没有四星级以上小区的,不予推荐申报二级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5、考核结果与全区年度综合考核挂钩。各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年终考核得分,计入该街道年度综合考核成绩。
附件:1—1、《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
1—2、《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
1—3、《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标准》
1—4、《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标准》
1—5、《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交办单》
1—6、《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督办单》
附件1—1
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
街道名称: | |||||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一 |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30分 | 建立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对本辖区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社区物业管理开展情况每月检查一次,按月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 20 | ||
本季度辖区内单个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分均在60分以上 | 10 | ||||
二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 20分 | 辖区内住宅小区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或者原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及时组织筹备或者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换届选举业主委员。 | 12 | ||
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8 | ||||
三 | 其他履 职情况 50分 | 建立物业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或根据情况随时)召集由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城管执法、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或者业主代表、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部门参加的物业联席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 20 | ||
设立物业管理投诉、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设立物业投诉电话并在辖区内各小区公示,及时处理辖区内的各类物业投诉、上访,辖区内无越级投诉事项发生、无重大投诉、上访事项发生。 | 10 | ||||
及时处理回复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各种投诉事项。 | 10 | ||||
每月对物业服务投诉受理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统计本区域各企业的投诉率、办结率,于次月5日前向市区小区办报送。 | 10 | ||||
四 | 加分部分 50分 | 物业管理工作受到区级以上表彰或在区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区级加1分。 | |||
列支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对辖区内住宅小区进行整治改造。每列支50000元专项资金加2分。 | |||||
合计 | 100 | ||||
考评时间: | 考评负责人(签章): 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章): | ||||
注:此表由区住建局填写。
附件1—2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
社区名称: | |||||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一 |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30分 | 对本辖区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每周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及时报辖区街道 | 20 | ||
本季度辖区内单个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分均在60分以上 | 10 | ||||
二 |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监督管理 30分 | 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建和换届选举工作。 | 10 | ||
指导辖区内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行为。 | 10 | ||||
三 | 其他履 职情况 40分 | 及时受理、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的物业管理投诉事项。辖区内无越级投诉事项发生、无重大投诉事项发生。 | 20 | ||
对辖区内无人管理的各类老旧小区、单位家属院,牵头聘请保洁、秩序维护等工作人员,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服务,全面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覆盖面90%以上。 | 10 | ||||
及时处理回复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各种投诉事项。 | 10 | ||||
每月对物业服务投诉受理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统计本区域各企业的投诉率、办结率,于次月5日前报辖区街道。 | 10 | ||||
合计 | 100 | ||||
考评时间: | 考评负责人(签章): 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章): | ||||
注:此表由街道办事处填写。
附件1—3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考 评 标 准
序号 | 项目 | 检查考核标准 | 分值 | 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 自查得分 | 考核得分 |
一 | 内部 管理
(25分) |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并按时参加年检,无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行为。 | 3 | 证照不齐全的扣2分;有违规行为的一次扣1分。 | ||
2、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到区住建局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不考核此项) | 2 | 未签订合同扣2分;签订合同未备案扣1分。 | ||||
3、按要求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管理人员、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各项劳动保障制度;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 3 | 人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扣4分;基本符合标准扣2分;未落实劳动保障制度的扣2分;工作人员未挂牌上岗每发现一人次扣0.5分;因工作人员服务不文明发生的有效投诉一次扣0.5分。 | ||||
4、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上墙公开。 | 3 | 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未上墙的扣2分。 | ||||
5、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对服务项目每月至少2次日常考核。 | 3 | 未对服务小区的物业服务进行日常考核,每少一次扣1分。 | ||||
6、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业主自治指导、协调工作;按要求参与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 4 | 不按要求配合的,扣4分;要求其参加筹备工作,其不参加或推诿的,扣3分。 | ||||
7、开展整治专题宣传、物业管理知识宣传;开展社区文体活动、便民服务和有偿服务。 | 2 | 基本符合扣1分;不符合扣2分。 | ||||
8、接受服务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管,企业负责人按时参加所在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的物业联席会议,积极听取并及时采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正;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或其他资料;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5 | 不接受属地监管的扣5分;企业负责人不按时参加联席会议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交办工作的每次扣1分。 | ||||
| 小区 整治 (75分) | 按照所有服务小区考核验收平均分的75%予以计算 | ||||
三 | 加分 部分 | 1、所服务小区当年获得相关表彰或荣誉。 | 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市级3分;区级2分。 | |||
2、对无物管老旧小区进行接管,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 | 每新增接管一个老旧住宅小区加5分。 | |||||
考评时间: | 考评负责人(签章): | 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章): | ||||
注:此表由区物业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1—4
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标准
序号 | 项目 | 检 查 考 核 标 准 | 分值 | 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
一 | 保洁卫 生服务
(32分) | 1、有专职保洁人员(建筑面积每5000㎡至少配备一人),每天进行保洁巡查并有记录。 | 4 | 每少配备一人扣1分,保洁巡查记录不全扣1分。 |
2、楼梯、扶手、栏杆、灭火器箱、消防栓箱、配电箱、管线无积灰,无明显蜘蛛网,楼道内无垃圾,无积水、无污渍,无小广告,无杂物堆放,窗台无积灰,楼道玻璃目视清洁。 | 16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3、垃圾无满溢,无散落,垃圾箱无破损。 | 6 | 垃圾满溢发现一处扣3分,垃圾箱破损、垃圾散落发现一处扣1分。 | ||
4、道路无积水、无垃圾,无卫生死角,水池无异物。 | 4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1分。 | ||
5、宣传栏、健身器等整洁无积灰、无乱贴乱画。 | 2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1分。 | ||
| 秩序、 安全维护服务
(38分) | 1、有专职秩序维护人员(建筑面积每5000㎡至少配备一人),门卫室整洁无杂物、无吸烟痕迹、无聚众活动。 | 7 | 每少配备一人扣1分,门卫室内有聚众活动扣2分,门卫室内有杂物、吸烟痕迹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有空岗、睡岗的扣4分。 |
2、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栅栏整洁美观,对外来车辆出入进行管理并记录。 | 7 | 对外来车辆出入不登记的扣4分,围墙、栅栏有乱贴乱画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未进行封闭式管理的此项不得分。 | ||
3、有详细的门岗及巡逻接班记录、大型物件出入记录。 | 3 | 每一项记录不全扣1分。 | ||
4、安保巡逻人员至少每2小时巡逻一次并有记录。 | 2 | 巡逻记录未达到每两小时一次扣1分,无巡逻记录扣2分。 | ||
5、电子监控系统24小时全天开启,监控录像保存10天以上,专人操作并有记录,监控室内设备、对谟、报警设备完好,无吸烟痕迹、无杂物。 | 9 | 监控室操作人员空岗、睡岗发现一次扣1次扣4分,监控室设备不完好、监控录像不完整每发现一处扣2分,有杂物、吸烟痕迹每发现一处扣1分,监控系统未开启或损坏此项不得分。 | ||
6、小区内无违规经营、扰民经营行为。 | 4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 ||
7、车辆划线定位,停放有序,消防通道畅通无车辆停放。 | 6 | 未划线定位扣1分,车辆停放较乱的扣3分,主干道、消防通道被堵塞的此项不得分,有专人协助停车的此项额外加3分。 | ||
三 | 绿化养护服务 (15分) | 1、草坪高度不超过12㎝,绿化带无病虫害、无白色垃圾,按时对绿化进行养护并记录。 | 7 | 草坪高度超过12㎝扣1分(部分特殊草类除外),修剪记录不完善扣1分,有病虫害、有白色垃圾每发现一处扣2分,养护记录不完善每发现一处扣1分。 |
2、无枯死、倒伏树木,绿化带内无杂草,无黄土裸露,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 | 8 | 绿化带内杂草未修剪扣1分,缺失黄土裸露扣2分,绿化带被破坏或被改变用途每发现一处扣2分,有树木枯死、倒伏发现一处扣一分。 | ||
四 |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 (15分) | (一)电气系统维护 | ||
1、单元门正常锁闭,对讲、开锁系统完好。 | 3 | 每发现单元门一处损坏扣1分。 | ||
2、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施完好,亮灯率80%以上。 | 5 | 楼道内声控开关、光源每一处损坏扣1分,夜间路灯不及时开启扣2分,亮灯率低于80%每5%扣1分。 | ||
(二)公共设施设备维护 | ||||
1、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涉及安全部位每周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 1 | 检查记录不全扣1分。 | ||
2、公用下班、门窗配件完好,道板、井盖平整无缺失、不影响通行。 | 6 | 分蘖玻璃破损、门窗配件丢失每发现一处扣1分,道板、井盖损坏每发现一处扣2分。 | ||
(三)升降系统 | ||||
1、电梯由专业公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 2 | 保养记录不全扣1分,未由有资质专业公司维护的扣2分。 | ||
2、电梯内灯具、按钮完好,舱内整洁,无吸烟痕迹,舱内有乘梯须知、求助电话且电话24小时畅通。 | 3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 治安,业主投诉、信访等事件案件整改情况 | 1、小区治安情况良好,未发生因物业企事业管理不善引发的治安案件。 | 治安案件每发生一起扣除总分2分(由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数据) | |
2、业主因物业服务质量原因向物业企业反映情况后未进行整改而向市物业管理部门、市长热线、市信访局等部门来访、来电投诉的。 | 每出现一起扣除总分2分。 | |||
3、业主因物业服务质量原因在市物业主管部门、市长热线、市信访局等部门来访,来电投诉经查实发放整改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的。 | 每出现一起扣除总分4分。 | |||
4、因物业服务质量原因在各媒体曝光后未进行整改的。 | 每出现一起扣除总分5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扣除总分10分。 |
附件1—5
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交办单
编号: | |||
企业名称 | |||
被考评小区 | 考核时间 | ||
考评部门 | 联系电话 | ||
考评人 | 联系电话 | ||
以下问题请及时整改,并在 年 月 日前回复整改情况 | |||
序号 | 整 改 内 容 | ||
1 | |||
2 | |||
3 | |||
4 | |||
5 | |||
注:此表由考评单位填写。
附件1—6
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考评督办单
编号: | |||||
被督办企业 | 被督办小区名称 | ||||
督办内容: | |||||
回复时间 | 督办人签字 | ||||
注:此表由考评单位填写。
附件2
兖州区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的
意 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各职能部门物业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我区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联动任务目标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提高服务效能,及时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联动职责分工
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办、龙桥街道、鼓楼街道、酒仙桥街道、相关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局、公安局、规划局、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物价局、质监局等部门,济宁供电公司兖州供电部、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华润燃气公司等企业组成。
(一)镇街: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纠正或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移交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
3、积极推进“四位一体”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并督促具体事项的办理落实。
4、对辖区内的各类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二)区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房屋质量安全、装饰装修、供水、供热、供气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跟进指导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证金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及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制止和查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
3、制止和查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制止和查处擅自拆改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动、破坏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设备,增设散热器,盗用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开发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使用燃气、违规从事钢瓶充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7、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三)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人防设施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7、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四)区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防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门治安、消防、流动人口、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停放的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及时予以拖离和查处。
2、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4、对擅自饲养犬类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5、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及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6、对破坏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9、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涉毒、涉黄、恐吓、盗窃、抢劫、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10、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五)区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后、竣工规划验收前的建设项目(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调解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六)区环保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排污、噪声、辐射、环境污染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对小区周边产生粉尘、恶臭气体的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架设大功率电力设施、大功率发射装置以及安装其他辐射、放射源等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4、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七)区物价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对物业服务收费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对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区公安局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强行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八)区质监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1、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表、水表及各类计量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定期对住宅小区内电梯进行技术性安全检查,对超期检验、不按规定维保和自行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修单位超资质或无资质维保、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3、出现电梯损坏、停运、关人、夹人、坠落等事故后,会同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厂家、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单位对问题原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4、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电梯维保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对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6、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九)区工商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审核,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注册登记。
2、对未取得营业证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3、对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4、对各类虚假广告,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十)区小区办: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对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物业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未按规定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擅自处理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6、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十一)区环卫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贴乱画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经营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4、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十二)区园林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园林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破坏绿化用地和设施建造车位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擅自损坏、修剪、砍伐花草树木或破坏、改变绿化用途、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十三)区人防办: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1、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十四)专业经营单位:济宁供电公司兖州供电部、区自来水公司、区热力公司、华润燃气公司和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专营设施设备、管线移交接管手续,分别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的维修、养护、更新工作,抄表收费到最终用户。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报修进行受理和处理,提供收费、停供信息查询,受理并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投诉、举报、建议。
三、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镇街负责召集,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城管执法分局、环保站、城建办、社区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听取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对需要各部门查处和处理的案件进行移交、交办,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各镇街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区社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建立物业管理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居民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对居民涉及物业管理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解决;属于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解决,确保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对拒不改正的要向所属镇街和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派员处理;对于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疑难问题,由所属镇街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三)加强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从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的重要性,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科室,夯实工作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处理,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引发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要将物业管理执法联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