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15-127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5-10-09 废止日期
发布机关 兖州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标题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关于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兖政办字〔2015〕32号 有效性 有效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关于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09 09:45 信息来源:兖州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兖各单位,各企业:

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关于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7           



关于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实施意见 

区国土资源局  区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14号),为加快土地征收报批及供地进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征收报批之前,由财政部门或申请用地意向单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村的管理制度。实行征地预存款是保障经济社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各镇街(工业园区)、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认识,切实把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作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确保征地预存款制度落到实处。

二、缴纳主体及标准

(一)实行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新增建设用地,由意向用地单位按照工业、仓储用地10万元/亩,商业、住宅、娱乐、旅游等经营性用地3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征地预存款。

(二)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及出让手续的,属于工业、仓储用地的由意向用地单位按照8万元/亩缴纳征地预存款,属于商业、住宅、娱乐、旅游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意向用地单位按照30万元/亩缴纳征地预存款。一个地块同时涉及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的,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缴纳征地预存款。

(三)实行划拨的城镇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缴纳征地预存款。

(四)没有意向用地单位的城镇建设用地,由区财政局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缴纳征地预存款。

三、收缴使用程序

(一)收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对拟进行土地征收报批的项目用地,在协调被征地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区国土资源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用地所在镇街(园区)缴纳征地预存款,镇街(园区)应与意向用地单位达成协议后向意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预存款,作为意向用地单位申请供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保证金,然后镇街(园区)财政所将征地预存款上缴区财政局,缴纳凭证作为土地征收报批的前置条件。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征地预存款的,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律不得上报。

(二)支出。意向用地单位缴纳征地预存款后,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上报土地征收报件,逐级报省政府批准。区财政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区土地储备中心。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15个工作日内,区土地储备中心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村。

(三)退还。实行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土地,在意向用地单位竞得土地缴纳出让金后,区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渠道将征地预存款退还意向用地单位。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的,第一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征地预存款金额。

四、其他要求

(一)拟分配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用地,意向用地单位未能在期限内缴纳征地预存款的,当年不再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涉及国有建设土地收储需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