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4-134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14-09-08 | 废止日期 |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燃煤污染综合整治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
| 发文字号 | 兖政办发〔2014〕27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济宁市兖州区燃煤污染综合整治以奖代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济宁市兖州区燃煤污染综合整治以奖代补办法
为认真落实《济宁市兖州区燃煤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兖政发〔2014〕13号)要求,充分调动我区各企事业单位及饮食服务摊点业户的积极性,确保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茶炉、大灶得到有效治理,逐步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大气污染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业户在燃煤污染综合整治中实行以奖代补。
(一)现有被改造燃烧设施位于城市建成区及热网覆盖范围内,且截至2014年6月30日前,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中所有正在运营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燃生物质锅炉,及城市建成区内学校、宾馆及饭店的茶炉、大灶。
(二)在改造过程中积极主动更换为天然气或改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三)改造任务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且经验收组验收合格。
二、执行标准
(一)将现有燃煤、燃重油、燃生物质锅炉改为天然气锅炉的,以奖代补标准为:
1、将锅炉出力0.5蒸吨/小时以下锅炉改造为使用天然气的,每台锅炉奖励1万元。
2、将锅炉出力≥0.5蒸吨/小时且<1蒸吨/小时锅炉改造为使用天然气的,每台锅炉奖励1.5万元。
3、直接用新上天然气锅炉替代老锅炉的,每台锅炉奖励金额按下表执行:
锅炉出力 (蒸吨/小时) | 以奖代补金额 (万元) |
<0.3 | 2 |
≥0.3且<0.4 | 2.5 |
≥0.4且<0.5 | 2.9 |
≥0.5且<0.6 | 3.3 |
≥0.6且<0.7 | 3.8 |
≥0.7且<0.8 | 4.3 |
≥0.8且<0.9 | 5.5 |
≥0.9且<1 | 6.6 |
≥1且<2 | 7.8 |
≥2且<3 | 10.8 |
≥3且<4 | 12 |
≥4 | 20 |
4、通过部分采用太阳能、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将锅炉改换为比原锅炉出力小的锅炉的,奖励金额按照改换前的锅炉功率计算。
(二)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和学校、宾馆、饭店及饮食服务摊点的各类燃煤炉具改用天然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的,以奖代补标准为:
每个基准灶奖励2000元,每个茶水炉奖励2000元。
(三)其他类型锅炉计算奖励金额时,按照1蒸吨/小时≈0.7兆瓦进行折算。
(四)锅炉改造不在以上奖励范围内,但通过其他方式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酌情予以补贴。
(五)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以奖代补: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强制淘汰的锅炉。
2、在改造过程中,将锅炉改换成比原锅炉功率大的锅炉的。
3、改造锅炉仅用于冬季采暖的。
4、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验收要求
(一)申请以奖代补改造资金的业户应提供以下材料(各5份):
1、燃煤炉(灶)改造验收申请;
2、燃煤炉(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3、整改过程汇报(包括改造时间、炉(灶)型号、安装使用情况等);
4、燃煤炉(灶)改造合同及正式发票复印件;
5、不再使用燃煤炉(灶)保证书。
(二)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验收组,对已经拆除原燃煤炉(灶)并提交燃煤炉(灶)改造验收申请的业户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燃煤炉(灶)改造竣工验收表(见附件1)和燃煤炉(灶)改造以奖代补资金明细汇总表(见附件2)。
(三)验收组负责对业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锅炉发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完成验收后,验收组需将以下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区生态建设指挥部。
1、燃煤炉(灶)改造验收申请;
2、燃煤炉(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整改过程汇报;
4、燃煤炉(灶)改造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燃煤炉(灶)改造竣工验收表;
6、不再使用燃煤炉(灶)保证书;
7、以奖代补资金明细汇总表。
四、验收流程

五、责任追究
在改造项目验收和公示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燃煤炉(灶)改造竣工验收表
2、燃煤炉(灶)改造以奖代补资金明细汇总表
3、不使用燃煤炉(灶)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