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14-134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政府办 组配分类 2014年第11期
成文日期 2014-11-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兖政发〔2014〕18号 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11-15 17:22 信息来源:兖州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更好地发挥统计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经济运行趋势,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全区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影响了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变动频繁,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新的形势对做好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一)加强统计组织建设,充实、稳定统计队伍。

1、不断深化镇(街)和村(居)统计工作。各镇(街)、园区要按照《济宁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济统字〔201426号)和《关于加强统计站能力建设的通知》(济统字〔200834号)要求,设置统计机构,安排独立的工作场所和硬件设施,按所承担统计工作任务量至少配备3—7名专职统计人员,明确分管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村文书兼任村统计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要巩固镇(街)统计基础建设成果,因工作需要调整统计人员的,应事先征求区统计局的意见。

2、着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按照《关于济宁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统字〔201421号)要求,区直各部门应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负责人,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并保持部门统计人员的稳定性。各部门要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资料,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前,应与区统计局做好衔接,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因工作需要调整统计人员,应及时报区统计局备案。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统计工作,帮助统计人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扎实开展企业统计工作。按照《济宁市企业统计工作基本规范》(济统字〔201055号)要求,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大中型企业的下属部门和单位也要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小微企业应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各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设立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

(二)努力提高基层统计队伍素质。各级各部门要抓好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重视统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提高基层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区统计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镇(街)、园区、部门、规模企业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镇(街)、园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小微企业、村(居)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督促做好统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继续教育,确保全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均实现持证上岗。

三、建立健全部门合作协调机制

(一)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部门统计是政府综合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理清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的职能分工,统一统计标准,完善调查项目的备案、审批、同级抄送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不断强化统计意识和责任,切实履行好统计职责。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编制、工商、民政、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每月向区统计局报送新增、变更、注销单位情况信息,协助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经信、财政、住建、交运、商务、国税、地税、工商、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金融办、人行、供电、保险等涉及GDP核算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基础资料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相关资料。

(三)完善部门数据发布制度。要严格数据发布程序,各级各部门使用的数据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和新闻单位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要事先与统计部门协调衔接,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依法维护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区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和协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方法,不得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

(四)加强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区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统计工作牵头作用,提高统计分析和预警能力,扎实做好统计监测评价和分析指导。各镇(街)和相关部门也要重视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监测和预警制度,充分运用和发挥统计功能做好各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将统计信息网络化建设列为工作重点,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切实保障国家、省、市、区、镇五级联网运行畅通。区统计部门要加快统计信息中心建设,认真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建立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机制,为企业联网直报提供坚实保障。经信、商务、住建等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共同推进规模工业、限额批零住餐业、资质建筑业、房地产企业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督促企业配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和熟悉网络操作的统计人员,确保联网直报工作有序开展。各镇(街)统计站要配备并适时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加强对辖区内联网直报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五、努力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一)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各镇(街)、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要准确、及时、完整、清晰、规范、系统。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收集、汇总、填报、签字、盖章,以及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各联网直报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确保上报数据与本企业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一致

(二)严格数据评估审核。各镇(街)、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统计方法和制度要求,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资料的来源、口径范围、相关指标、可靠程度以及逻辑关系进行评估论证。各镇(街)镇长(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要按照统计数据报前督导、报中审核、报后汇总的原则,加强对联网直报企业相关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企业上报数据真实、可靠。区统计部门要加大对全区经济主要指标数据的质量审核,实行专业管理、分级负责、下管一级。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对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六、为统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与保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管理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二)建立统计调查经费保障机制。区、镇(街)统计事业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大型普查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分年度编制经费预算。要完善统计机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各级统计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努力节省开支,避免铺张浪费。

(三)完善督查考核和奖励制度。区督查办要将统计工作列入督查事项,建立科学的统计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环境及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要限期整改。同时,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表彰制度,每年对工作突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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