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生的婴儿怎样报户口?需用什么手续?独
发布日期: 2013-05-15 08:06 信息来源:兖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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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出生的婴儿怎样报户口?需用什么手续?独
内容 新出生的婴儿怎样报户口?需用什么手续?独生子女证怎样办?需用什么手续?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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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2013051508062059516808 提交时间 2013-05-15 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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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中共兖州市委 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相关规定: 1、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夫妻(无生育条件和无生育能力的除外),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定合同并公证后,给予一次性不少于5000元的奖励。是农村独女户父母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10元提高到每月50元,直至与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接轨为止。 2、优先为农村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办理农民养老保险并发放养老补贴。 3、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国土资源部门免收土地登记费。 4、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夫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村承担。 5、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市内升高中(含职业中专)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6、独生子女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7、年满60周岁,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每人每月发放80 元的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岁起,夫妇双方每月分别享受1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夫妻双方每月分别享受120元的特别扶助金。 8、对独生子女病残,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且未收养子女的,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先优惠待遇不变,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并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9、独生子女父母残疾的(法定标准三级以上),按残疾人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救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给予该独生子女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救助金,直至18周岁止。 10、独生子女贫困学生被全日制大专院校正式录取的,在享受其他入学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专科学生1000元、本科学生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现金资助。 11、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在承包土地、河滩、水塘等项目时,给予减免 10%的承包金,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 12、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对受灾户中的独生子女户和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户,给予重点帮扶救济;对患大病的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实行医疗救助。 您可以持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相关资料,到所在镇街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咨询电话:3415727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13-06-03 1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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