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拖厂下岗职工,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
发布日期:
2012-05-14
22:07
信息来源:兖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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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我是山拖厂下岗职工,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 | ||
| 内容 | 我是山拖厂下岗职工,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2009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现属于山拖社区,但是社区三年多没发过独生子女费(每年60元),像我这种情况在这边也很多,每次提起社区都回避,想问一下上级部门我们的独生子女费去哪里了? | ||
| 办件分类 | |||
| 办件编号 | 2012051422075834947807 | 提交时间 | 2012-05-14 22:07:58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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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中条款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据您所述,您计生管理关系若与原单位解除,由镇街、村居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镇街、村居发放。 详细咨询电话:3415727 | ||
| 答复机构 | 答复时间 | 2012-05-17 09:31:46 |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