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复员军人,复员后开了个小门头卖衣
发布日期: 2011-09-23 09:44 信息来源:兖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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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你好我是复员军人,复员后开了个小门头卖衣
内容 你好我是复员军人,复员后开了个小门头卖衣服请问还用交税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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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2011092309444115334778 提交时间 2011-09-23 09: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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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卖衣服需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需要咨询国税局,我们把地税局的交纳税收的优惠政策附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 2005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由兖州地税局政策法规科自行整理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税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2001年,出台了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具体规定是: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由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底,到期后将不再执行,不利于今后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和社会的稳定。为继续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给予扶持,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效机制,2003年12月,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对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3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具体规定是: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但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即安置了1%的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征2%的企业所得税。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即安置了1%的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征2%的企业所得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2.随军家属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党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决定通过适当的税收扶持性政策,促进随军家属的就业。税务部门及时明确了有关的优惠政策,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企业的规定条件是: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也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随军家属也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有关扶持政策,2003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是: 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11-09-26 09: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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